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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广播影视和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办法》《重庆市音乐和美术创作项目资助办法》《重庆市文学和文艺理论评论创作项目资助办法》的通知

2017-05-15 14:05:52来源: 研究室0 条评论

【摘要】

    附件2

重庆市音乐和美术创作项目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音乐和美术创作项目的资助工作,促进音乐和美术创作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音乐创作项目,主要包括歌曲类和器乐类具有示范性、引领性和较高艺术价值的音乐创作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美术创作项目,主要包括中国画、油画、雕塑、版画等具有导向示范性和艺术性的大型主题创作项目。

    第三条 音乐和美术创作项目,必须始终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纳入资助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统筹规划,并会同市文联组织实施。

    第四条 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在相关市级专项资金中安排,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条 音乐和美术创作项目资助,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每年申报一次。资助项目确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助。对上一年已申报成功的项目尚未完成的创作单位或个人,第二年申报的新项目不再纳入资助范围。

    第六条 申请单位(个人)必须是项目及作品权益所有者,具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和完备的创作计划,具备完成创作所需的基本条件。由多家单位或个人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单位或个人同意,再由主要创作主体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的创作生产及资助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部责任。凡获得资助的项目,资助方享有申报各种奖项的权利。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音乐和美术创作项目资助对象:

    1.具有重庆籍户口或取得重庆市居住证的公民,在重庆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为重庆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艺术机构。

    2.党政机关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署名或联合创作生产的作品不纳入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扶持。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助资格,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音乐和美术创作项目资助范围:

    申报资助的音乐创作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曲谱的作品或已经发表出版播出,同时正式发表出版播出时间距申报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作品。申报美术创作资助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草图或小样的作品或已参加展览或发表,同时参展或发表时间距申报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作品。

    第三章 资助条件和申报要求

    第九条 申报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映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真实生动地描绘和展现人民群众在广阔社会生活中的理想信念、创造追求、生存状态和心路历程,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优秀音乐和美术创作项目。

    2.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展现中华儿女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奋斗历程,讴歌人民,昭示光明,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优秀音乐和美术创作项目。

    3.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承中华艺术,展现重庆特色文化,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优秀音乐和美术创作项目。

    4.体现创新探索精神,有利于艺术观念和艺术流派创新发展,具有独特艺术品位和良好社会效益的优秀音乐和美术创作项目。

    第十条 (一)申报音乐创作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重庆市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

    3.作品曲谱稿复印件。已完成作品需提交已录制好的音频或视频,以及出版、播出、获奖等资料。

    4.改编的作品应附原作、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二)申报美术创作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重庆市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

    3.作品创作草图、小样等复印件。已完成作品需提交10寸照片、10寸对比照片以及参展、发表、获奖等资料。

    申报材料为一式十份。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音乐和美术创作项目申报由市文联统一受理,并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经市文联党组会研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委宣传部复评。

    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建立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开展复评。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市文联对通过复评的项目进行审议,提出资助建议名单和金额。

    第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将资助建议名单在市委宣传部、市文联指定网站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资助建议名单和金额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

    第五章 资助标准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音乐创作项目资助额度:一般在2-5万元之间,最高可酌情增加到10万元。

    美术创作项目资助额度:一般在1-10万元之间,可酌情增减。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与受资助方签订《重庆市文艺创作资助项目签约书》。《重庆市文艺创作资助项目签约书》应根据创作项目当年实际需求,按进度、分年度明确每个年度资助金额。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年度资金预算,将当年度资助资金下达至市文联,由市文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共同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资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资助项目创作生产所需的费用,专款专用,严禁骗取、套取和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重庆市文艺创作资助项目签约书》中约定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或个人每季度向市文联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市文联收集整理后统一报送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在实施中因故需要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单位或个人书面报告市委宣传部和市文联批准。项目终止的,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文联会同市财政局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或个人向市文联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重庆市文艺创作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由市文联组织项目验收。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验收结果进行督查,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联联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允许项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未完成予以撤销,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项目资助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评审、签约、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全过程应主动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报项目如存在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资助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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