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关于印发《重庆市广播影视和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办法》《重庆市音乐和美术创作项目资助办法》《重庆市文学和文艺理论评论创作项目资助办法》的通知

2017-05-15 14:05:52来源: 研究室0 条评论

【摘要】

    附件1

    重庆市广播影视和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重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步伐,推出更多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广播影视和舞台艺术作品,用艺术形式解读中国梦、讴歌中国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影视和舞台艺术创作,必须始终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纳入资助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统筹规划,并会同市文化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在相关市级专项资金中安排,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 广播影视和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每年申报一次。资助项目确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助。曾获得往年资助的舞台艺术重点创作项目,若进行重大修改提高,可申请给予滚动资助。对上一年已申报成功的项目尚未完成的创作单位,第二年申报的新项目不再纳入资助范围。

    第五条 申请单位必须是项目及作品权益所有者,具备完成创作所需的基本条件。申报舞台艺术创作资助的项目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凡获得资助的项目,资助方享有申报各种奖项的权利。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广播影视和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对象:

    1.在重庆注册的文化或影视企业、文艺团体和其他组织,定向为重庆创作的外省市文化艺术机构。

    2.党政机关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委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署名或联合创作生产的作品不纳入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扶持。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助资格,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 (一)广播影视作品资助范围:

    1.剧本创作项目: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等剧本创作项目。

    2.拍摄制作项目: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等拍摄制作项目。

    (二)舞台艺术作品资助范围:

    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中篇)等大型舞台创作演出项目。

    第八条 申请资助项目必须是新近创作排演的作品,如是已完成项目,则首播、首映、首演时间距申报时间不超过两年,有重大修改的作品例外。

    第三章 资助条件和申报要求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中华文化“走出去”的优秀文艺创作项目;

    2.以人民为创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反映时代呼声、展现人民奋斗、振奋民族精神、陶冶高尚情操的优秀文艺创作项目;

    3. 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推动文化创新发展,体现时代文化成就,代表国家或重庆文化形象,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优秀文艺创作项目;

    4. 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能推动文艺体裁、题材、形式、手段不断发展,推动观念、内容、风格、流派交流互鉴的优秀文艺创作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 申报主体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社团登记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年检合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2.填写《重庆市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类型、实施主体、完成时限、项目预算和申请资助金额等。

    3. 申报电影剧本资助项目须同时提交剧本大纲纸质件和电子文档。申报电影拍摄制作资助项目需提交剧本定稿纸质件和电子文档,以及《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拍摄计划书、商业项目书等材料;已完成的电影拍摄制作项目须提交电影光碟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说明文字、图片、音像资料。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4. 申报电视剧剧本资助项目须同时提交剧本分集大纲纸质件和电子文档。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项目需提交剧本定稿纸质件和电子文档、《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拍摄计划书、商业项目书等材料和样片;申报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拍摄制作资助项目需提交剧本纸质件和电子文档、拍摄计划书、商业项目书等材料和样片;已完成全部拍摄制作的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项目须提交成品光碟、发行许可证、播出合同等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说明文字、图片、音像资料。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5. 申报舞台艺术创作项目须提交剧本定稿纸质件和电子文档,以及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说明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申请舞台艺术滚动资助的项目,须提交详细的修改打磨方案。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申报材料为一式十份。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和舞台艺术资助项目申报由市文化委统一受理,并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经市文化委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委宣传部复评。

    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建立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开展复评。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化委对通过复评的项目进行审议,提出资助建议名单和金额。

    第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将资助建议名单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委指定网站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资助建议名单和金额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

    第五章 资助标准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资助标准:

    1.影视剧本创作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广播剧制作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影视拍摄制作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2.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一般不超过150万元,重大原创剧目(节目)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委与受资助方签订《重庆市文艺创作资助项目签约书》。《重庆市文艺创作资助项目签约书》应根据创作项目当年实际需求,按进度、分年度明确每个年度资助金额。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年度资金预算,将当年度资助资金下达至市文化委,由市文化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委共同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资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资助项目创作生产所需的费用,专款专用,严禁骗取、套取和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重庆市文艺创作资助项目签约书》中约定的账户。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申报者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责,作为项目责任方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每季度向市文化委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市文化委收集整理后统一报送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在实施中因故需要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单位书面报告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化委批准。项目终止的,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向市文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重庆市文艺创作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由市文化委组织项目验收。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验收结果进行督查,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委联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允许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未完成予以撤销,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项目资助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评审、签约、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全过程应主动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报项目如存在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资助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起实施。

附件下载:

更多>>公告通知
更多>>相关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