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重庆市文艺创作项目资助工作
广播电视类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申报广播电视类资助项目应为新近创作的电视剧剧本项目和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拍摄制作项目。如是已完成项目,则首播时间距申报时间不超过两年。
申报主体须为单位或机构,并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拥有相应制作资质;
2.对申报项目享有申报各类奖项的权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提交具有参评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交资料
1.申报主体经年检合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两份。
2.填报《重庆市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表格附后)。
3.申报电视剧剧本资助项目须同时提交剧本分集大纲纸质件(A4规格)和电子文档。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项目需提交剧本定稿纸质件(A4规格)和电子文档、《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拍摄计划书、商业项目书等材料和样片;申报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拍摄制作资助项目需提交剧本纸质件(A4规格)和电子文档、拍摄计划书、商业项目书等材料和样片;已完成全部拍摄制作的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项目须提交成品光碟、发行许可证、播出合同等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说明文字、图片、音像资料。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申报项目须按2、3的顺序分别装订成十套与资料1一起快递至以下地址。
三、联系人及地址
联系人:杨松辉
电 话:67705208;邮箱:94665155@qq.com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25号市文化委宣传处419室
邮 编:400021
附件下载:重庆市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