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重庆市文艺创作项目资助工作
电影类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申报电影类资助项目应为新近创作的电影(含动画电影)剧本项目和电影(含动画电影)拍摄制作项目。如是已完成项目,则首映时间距申报时间不超过两年。
申报主体须为单位或机构,并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拥有电影拍摄制作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2.对申报项目享有申报各类奖项的权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提交具有参评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交资料
1.申报主体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两份。
2.填报《重庆市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表格附后)。
3.申报电影剧本资助项目须同时提交剧本大纲纸质件(A4规格)和电子文档。申报电影拍摄制作资助项目需提交剧本定稿纸质件(A4规格)和电子文档,以及《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拍摄计划书、商业项目书等材料;已完成的电影拍摄制作项目须提交电影光碟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说明文字、图片、音像资料。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申报项目须按2、3的顺序分别装订成十套与资料1一起快递至以下地址。
三、联系人及地址
联系人:万念平
电 话:67705167;邮箱:449288547@qq.com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山路8号科创大楼市文化委电影处306室
邮 编:400020
附件下载:重庆市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下载